(2014)田行非审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安徽中扶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行政裁定书(24)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中扶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田行非审字第00024号申请人: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杨舒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平家昌,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委托代理人:佘云龙,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监察一科科长。被申请人:安徽中扶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人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被申请人安徽中扶建设有限公司不履行淮人社监罚字(2014)第1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申请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淮人社监罚字(2014)第1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淮人社监罚字(2014)第1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恩国审 判 员 袁 州代理审判员 胡 蓉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高婧婧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