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奎执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与赵海波、任雪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4)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赵海波,任雪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奎执字第4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驻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203号。负责人李刚,行长。被执行人赵海波。被执行人任雪丽。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诉被执行人赵海波、任雪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奎商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我院作出的(2013)奎商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介东审 判 员 韩 冰审 判 员 高 彬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郭慧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