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普刑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祁岩峰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兰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岩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普刑初字第549号公诉机关普兰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祁岩峰,男,1975年9月7日出生于辽宁省普兰店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辽宁省普兰店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14日被普兰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普兰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普兰店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公诉刑诉〔2014〕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岩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兰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晓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祁岩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3日7时20分许,被告人祁岩峰与姐姐祁某在普兰店市市内公交107路车上因司机将其拉过站点一事与之发生争吵,引起乘客张某1的不满。张某1遂大声呵斥被告人祁岩峰,并要求司机赶紧开车,被告人祁岩峰为此怀恨在心。7时30分许,被害人张某1到站下车。之前下车后一直驾车尾随公交车的被告人祁岩峰从其车上拿出一根棒球棒和一把套着黑色布套的砍刀窜至被害人张某1背后,踹了他一脚,二人随即发生撕扯。在撕扯过程中,被告人祁岩峰用套着布套的砍刀朝被害人张某1的头部砍去,因被害人张某1抬起胳膊抵挡,致其胳膊受伤。经普兰店公安局鉴定,被害人张某1双上肢瘢痕累计长度15.7cm,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祁岩峰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张某1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祁岩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辨认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补充说明;鉴定结论通知书;证人祁某、张某2的证言;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被告人祁岩峰的供述;同步录音录像;电话查询记录;住院病案;情况说明;协议书;调查笔录;身份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祁岩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身体权,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祁岩峰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祁岩峰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祁岩峰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祁岩峰的犯罪情节及到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按照法律规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祁岩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史秀琦人民陪审员 石玉双人民陪审员 王 梅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汤程成附:本判决依据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4、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