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罗田执字第0032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罗田县大崎乡农村合作基金会接管中心与何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田县大崎乡农村合作基金会接管中心,何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罗田执字第00324-1号申请人罗田县大崎乡农村合作基金会接管中心。被执行人何建平。罗田县大崎乡农村合作基金会接管中心与何建平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大崎乡农村合作基金会接管中心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何建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何建平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何建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大崎营业所存款账号予以冻结(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炜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