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萧民初字第437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陈保军与杭州德峰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保军,杭州德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民初字第4373号原告陈保军。被告杭州德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旭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保军诉被告杭州德峰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保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陈保军负担,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王银燕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