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汀民初字第259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李文翰诉曹小秋、黄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翰,黄秀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汀民初字第2594号原告李文翰,男,1974年12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被告黄秀梅,女,1976年11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翰与被告曹小秋、黄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翰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黄秀梅所有的座落于福建省长汀县茶园新村B地块---城市花园3号楼2梯202室(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1-0111330)采取查封措施(保全价值人民币8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文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黄秀梅(登记所有权人)的座落于福建省长汀县茶园新村B地块-城市花园3号楼2梯202室房屋一套(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1-0111330,保全价值为人民币8万元)。保全申请费人民���820元,由原告李文翰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曾桂英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林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