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鄞知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宁波市鄞州舒博汇娱乐会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9)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宁波市鄞州舒博汇娱乐会所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甬鄞知初字第110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周华超,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鄞州舒博汇娱乐会所(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为67121934-5),住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麦德龙路。法定代表人:李慧茹,会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伟海。委托代理人:何安。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为与被告宁波市鄞州舒博汇娱乐会所(以下简称舒博会)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旭霞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14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周华超、被告舒博会的委托代理人罗伟海、何安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原、被告申请自行庭外和解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音集协起诉称:《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收录了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等21个协会会员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详见证据清单)。根据原告与该21个协会会员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同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以及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但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也未向原告支付使用费,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的点唱机中完整地收录了原告管理的上述部分作品供公众点播,原告通过公证人员对其中的《笨蛋》等19首歌曲进行了证据保全(详见歌曲清单)。综上,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为此,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播放,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笨蛋》、《空气》、《停电》、《委屈》、《大小姐》、《平行线》、《我介意》、《换季》、《雪绒花》、《这种爱》、《不可思议》、《我的超人》、《相思垢》、《第三滴眼泪》、《被风吹过的夏天》、《最后一个夏天》、《亲爱的还幸福吗》、《星月神话》、《双鱼座女孩》19首歌曲,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1000元。被告舒博会答辩称:原告诉称属实,同意赔偿,但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每首歌曲为1000元,明显过高,应予调整,每首歌曲赔偿不应超过300元,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费用不予赔偿。原告为证明自己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正版光盘封面及光盘《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1份,拟证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对其中的《笨蛋》、《空气》、《停电》、《委屈》、《大小姐》、《平行线》、《我介意》、《换季》、《雪绒花》、《这种爱》、《不可思议》、《我的超人》、《相思垢》、《第三滴眼泪》、《被风吹过的夏天》、《最后一个夏天》、《亲爱的还幸福吗》、《星月神话》、《双鱼座女孩》19首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事实;2.(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60号公证书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1份,拟证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与原告于2010年11月11日签订合同,将相关著作权权利授权给原告,期限三年,期限届满未提出异议的自动续展三年,以后亦照此办理,原告据此对涉案作品拥有相关权利的事实;3.(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502号公证书1份,该公证处对原告委托代理人罗婷与公证人员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2014年6月6日到被告经营的ktv歌厅201房点播音乐电视进行了公证,拟证明被告在其经营场所播放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笨蛋》等19首音乐电视作品,侵害了原告著作权的事实。被告舒博会未提交证据。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综合原、被告诉辩意见、举证、质证和本院认证意见,本院确认本案事实与原告诉称事实相一致。另查明,舒博会成立于2004年2月5日,经营场所在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麦德龙路,许可经营项目包括ktv服务、小吃店、演艺活动策划服务。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原告提交的《流行歌曲经典》17碟装的dvd光盘出版物,封底印有“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的内容,该出版物内页中已经表明光盘7涉案19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可以确认该公司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经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授权取得了独家行使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的专有权利,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经营场所向公众提供涉案19首作品点唱服务,已构成侵害作品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从曲库中删除《笨蛋》、《空气》、《停电》、《委屈》、《大小姐》、《平行线》、《我介意》、《换季》、《雪绒花》、《这种爱》、《不可思议》、《我的超人》、《相思垢》、《第三滴眼泪》、《被风吹过的夏天》、《最后一个夏天》、《亲爱的还幸福吗》、《星月神话》、《双鱼座女孩》19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原告提出赔偿经济损失19000元,但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受损失或被告获利情况,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性质、内容、数量、侵权行为方式、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被告的侵权主观故意程度、经营规模、原告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为5700(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市鄞州舒博汇娱乐会所立即停止侵权,从曲库中删除《笨蛋》、《空气》、《停电》、《委屈》、《大小姐》、《平行线》、《我介意》、《换季》、《雪绒花》、《这种爱》、《不可思议》、《我的超人》、《相思垢》、《第三滴眼泪》、《被风吹过的夏天》、《最后一个夏天》、《亲爱的还幸福吗》、《星月神话》、《双鱼座女孩》19首音乐电视作品;二、被告宁波市鄞州舒博汇娱乐会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5700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50元,被告宁波市鄞州舒博汇娱乐会所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徐旭霞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胡王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