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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亳民一终字第0094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朱学荣与唐士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士磊,朱学荣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亳民一终字第009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士磊,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学荣,女,195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陈建梅,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士磊因与被上诉人朱学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民一初字第01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唐士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受理费150元,由唐士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斌审判员  任静审判员  彭亮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影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