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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民特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与邱增亮、乔香兰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邱增亮,乔香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特字第00013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地址:神木县大柳塔镇柳兴街9号。负责人杨振平,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成彪,系该支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亢瑄,系该支行客户经理。被申请人邱增亮,男,196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乔香兰,女,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与被申请人邱增亮、乔香兰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签订抵押担保合同,二被申请人以其共有的房产作抵押,为其在申请人处的借款290万元提供担保,并在神木县房地产管理所进行了抵押登记。而二被申请人未按抵押担保合同履行义务,故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实现担保物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个人担保借款合同、抵押贷款承诺书、房地产抵押清单和他项权利证,所抵押的房产已经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其抵押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被申请人邱增亮、乔香兰共同共有的位于神木县大柳塔镇后柳塔村的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神木房权证大柳塔字第09***6**号、第09*****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神国用〈2007〉第WG1178号)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的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在借款合同约定的款项数目内优先受偿。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王孝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荣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