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西执恢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丰达兴线路板��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丰达兴线路板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浩瑞信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西执恢字第74-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丰达兴线路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沙二村帝堂路蓝天科技园第13栋,组织机构代码73416574-4。法定代表人刘云桂。被执行人深圳市浩瑞信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留仙三路72区马边工业区7号厂房5楼3号,组织机构代码553883712。法定代理人柯国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丰达兴线路板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浩瑞信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深圳市浩瑞信电子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丰达兴线路板制造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8279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浩瑞信电子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深圳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证券机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本���认为,本案经采取相关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执行,应当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浩文审 判 员 叶建涛代理审判员 金圣春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泽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