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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榕刑执字第622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董兆平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兆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榕刑执字第6224号罪犯董兆平,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八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0日作出(2010)晋刑初字第11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兆平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38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2日作出(2010)泉刑终字第9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4年9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董兆平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法不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兆平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红审 判 员  徐鲁龄代理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