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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115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铜陵荣鑫机械有限公司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荣鑫机械有限公司,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1159号原告:铜陵荣鑫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齐,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西,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法定代表人:梁洪流。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荣鑫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荣鑫机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铜陵荣鑫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荣鑫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铜陵荣鑫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金灿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章俊伟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