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中法执监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李宝国,刘洪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中法执监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李东,行长。被执行人李宝国,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刘洪娟,女,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依据该院(2009)历城民商初字第181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与李宝国、刘洪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未在法定期限内执结,经本院督促执行仍未执结。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经当事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09)历城民商初字第1817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行。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绪晓审 判 员 何方军代理审判员 张振明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颖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