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0200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中贸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安马玲摄影化妆公司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中贸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马玲摄影化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2004号原告西安中贸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小雁塔路12号法定代表人刘文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表人李军,男,该公司法务主管,住西安市碑林区。委托代理人于麟,男,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西安马玲摄影化妆公司,住所地西一路138号中贸国际大厦2层2ABC室。法定代表人马玲,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中贸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安马玲摄影化妆公司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中贸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中贸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中贸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中贸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洪宾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