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中刑执字第5177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周小敏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小敏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刑执字第5177号罪犯周小敏,男,1984年03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现在湖南省坪塘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01月28日作出(2013)雨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小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坪塘监狱于2014年09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小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该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小敏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小敏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4年11月0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利文审判员 黄仲奇审判员 龙新国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汤 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