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滦民初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申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滦民初字第1559号原告:申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申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以公告的方式向被告李某某送达了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由代理审判员范立会、人民陪审员王爱国、人民陪审员缪如信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申某某诉称:我与被告李某某于2012年3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我生育一女孩李某甲。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我与被告李某某感情一直不好,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2014年2月,被告李某某与我发生争执后离家出走,至今没有音讯。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我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我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离婚后,李某甲随我共同生活,被告李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00元,直至李某甲十八周岁止;夫妻共同财产雪佛兰科鲁兹轿车一辆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李某某承担。原告申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1、J130824-2012-000567号结婚证。证明原告申某某和被告李某某系夫妻关系及登记时间。2、滦平县公安局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申某某、李某某、李某甲的身份情况以及李某甲的出生时间。被告李某某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被告李某某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依法对被告李某某的母亲孙某某和媒人李某乙进行了调查。原告申某某对孙某某和李某乙的证明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告申某某和被告李某某经媒人李某乙介绍相识,2011年农历腊月订婚。2012年3月7日,原告申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登记结婚。婚后,原告申某某于2013年2月9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李某甲。被告李某某在与原告申某某结婚半年后便不回家。被告李某某自2014年农历正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另查明,2013年度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人民币6134.00元。2013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为人民币13641.00元。庭审后,原告申某某主动放弃对雪佛兰科鲁兹轿车一辆的分割。以上事实,有原告申某某的陈述以及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孙某某、李某乙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申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经人介绍相识订婚,订婚后3个月后便登记结婚。双方接触时间较短互相了解不够,感情基础薄弱。结婚半年后被告李某某便不回家,说明原告申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未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2014年农历正月,被告李某某不顾妻子和年幼女儿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应认定原告申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申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申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婚生女儿李某甲,现不足两周岁,一直和原告申某某共同生活。本院认为李某甲随原告申某某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被告李某某作为李某甲的父亲应当给付抚养费。关于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及孩子的实际需要,原告申某某要求被告李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人民币500.00元并不过高。原告申某某放弃对雪佛兰科鲁兹轿车一辆的分割,系其自愿,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申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孩李某甲随原告申某某共同生活。被告李某某每月给付李某甲抚养费人民币500.00元,抚养费从2014年7月1日起给付至李某甲独立生活时止,被告李某某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给付本年度抚养费,此款由原告申某某代为管理。三、驳回原告申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0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已预交)。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立会人民陪审员 王爱国人民陪审员 缪如信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大为附页:1、判决主文引用的法律条款具体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上诉如果不服这份判决,在收到这份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有权提起上诉。上诉需要按本判决书规定的份数书写上诉状,并预交上诉费。上诉费系本院为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收。如果上诉,请提前到滦平县虎什哈人民法庭领取交纳上诉费通知书。3、判决的生效和执行当事人未提起上诉的,本判决书将于上诉期届满的次日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或裁定送达之次日将是法律文书生效之日。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