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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民一终字第179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张青与韩宝臣、杨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青,韩宝臣,杨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一终字第17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青。委托代理人张宝清,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伟,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宝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红。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范学涛,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青因与被上诉人韩宝臣、杨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民初字第7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青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青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青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张青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则明代理审判员  李 蕾代理审判员  齐 新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