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仑商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李绍君与黄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绍君,黄东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仑商初字第621号原告:李绍君。被告:黄东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绍君与被告黄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绍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绍君负担。审 判 长 陈广秀代理审判员 傅赛君人民陪审员 罗亚松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张晓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