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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仑商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李绍君与黄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绍君,黄东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仑商初字第621号原告:李绍君。被告:黄东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绍君与被告黄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绍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绍君负担。审 判 长  陈广秀代理审判员  傅赛君人民陪审员  罗亚松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张晓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