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北法行非审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熊正国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熊正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行非审字第0013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义学路32号。法定代表人赖蛟,区长。委托代理人刘静、刘德育,重庆中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熊正国,男,汉族,1952年10月22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渝北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北府征[2014]22号《关于古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中的第二项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撤回执行申请。审 判 长 朱依德审 判 员 董莉萍代理审判员 邓 斌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冯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