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靖执行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陈俊辉与张达中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俊辉,张达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靖执行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陈俊辉,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达中,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陈俊辉与被执行人张达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的(2013)靖民初字第27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34000元及利息。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张达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张达中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陈俊辉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申请执行人尚有134000元及利息至今未受偿。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靖执行字第2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知道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立即给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金华审判员 蔡小燕审判员 江 贺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宝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