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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浏执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汪觉辉与陈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觉辉,陈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浏执字第1625号申请执行人汪觉辉,男,汉族。被��行人陈文,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汪觉辉与被执行人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浏民重字第8号判决书,于2012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文银行存款人民币147062.0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伟武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袁 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