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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执行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张小芳与郑诚仁、陈玉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芳,郑诚仁,陈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融执行字第1236号申请执行人张小芳,女,198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郑诚仁,男,195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陈玉华(系被执行人郑诚仁的妻子),女,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申请执行人张小芳与被执行人郑诚仁、陈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1)融民初字第389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小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7000元及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郑诚仁、陈玉华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进行了如下调查:(1)经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郑诚仁有位于福清市龙田镇前坑村前兜厝的混合结构四层楼房一幢(已被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陈玉华在福清市区域内无房屋产权档案信息;(2)经向中国银行福清支行、中国建设银行福清支行、中国农业银行福清支行、中国工商银行福清支行、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郑诚仁、陈玉华的银行存款情况,被执行人郑诚仁、陈玉华在上述银行均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3)经向福清市龙田镇前坑村民委员会调查,该村民委员会无法证实被执行人郑诚仁长期外出。本院还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1)通过福清电视台公布被执行人郑诚仁、陈玉华不履行判决的信息;(2)将被执行人郑诚仁、陈玉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郑诚仁位于福清市龙田镇前坑村前兜厝的混合结构四层楼房一幢系其唯一房产,目前暂不宜拍卖变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郑诚仁、陈玉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及线索,经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郑诚仁、陈玉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融民初字第3894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忠煜审 判 员  林华龙代理审判员  陈 庚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庄秀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