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刑执字第0058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卓朴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卓朴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刑执字第00583号罪犯卓朴。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1日作出(2012)盐刑初字第00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卓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卓俭争等人合计人民币621557.5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7月28日,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2014年8月21日,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同年9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2014年9月10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卓朴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卓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建议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卓朴于2012年8月入监,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并决心重新做人;在劳动改造过程中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6月、2014年3月受到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卓朴的悔过书、罪犯奖惩审批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卓朴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但鉴于其系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故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卓朴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从2014年10月8日起至2036年4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查华荣审 判 员 张玉霞代理审判员 丁 益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孟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