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城执字第146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徐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铭,黄河商品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城执字第1469号申请执行人:徐铭。被执行人:黄河商品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军。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已经做出(2014)德城民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第242条、第2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河商品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整,如存款不足,冻结期间只能存入不得支出,至满足应冻结额为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中红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会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