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迁安市永固油井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迁安市路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迁安市永固油井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迁安市路桥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943号申请执行人迁安市永固油井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法定代表人贾志远。被执行人迁安市路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本院在执行迁安市永固油井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迁安市路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27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国忠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维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