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民(商)初字第1593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孙之海与刘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之海,刘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商)初字第15933号原告孙之海,男,1951年6月21日出生。被告刘明,男,3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之海诉被告刘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之海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孙之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之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孙之海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安 娜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田雪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