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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玲民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原告xx县xxx镇人民政府诉被告黄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县xxx镇人民政府,黄xx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玲民初字第00075号原告xx县xxx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xx,系该镇政府镇长。被告黄xx,男。原告xx县xxx镇人民政府诉被告黄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本院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予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宏涛审 判 员  戴景民代理审判员  丛龙双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胡永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