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玲民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原告xx县xxx镇人民政府诉被告黄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县xxx镇人民政府,黄xx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玲民初字第00075号原告xx县xxx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xx,系该镇政府镇长。被告黄xx,男。原告xx县xxx镇人民政府诉被告黄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本院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予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宏涛审 判 员 戴景民代理审判员 丛龙双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胡永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