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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望执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熊佳音与龙金兰、长沙建国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佳音,龙金兰,长沙建国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望执字第00276号申请执行人熊佳音。被执行人龙金兰。被执行人长沙建国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东马社区。法定代表人李小明。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3)望民初字第19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熊佳音与被执行人龙金兰、长沙建国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龙金兰、长沙建国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根据湖南中康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中康新评鉴字(2014)第009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湘A×××××号三一牌车载泵的资产评估值为426000元,且申请执行人熊佳音与被执行人龙金兰、长沙建国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均未对上述评估报告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龙金兰的银行存款51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建国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75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浩滨审 判 员  贺 靖代理审判员  高 芳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 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