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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庆执民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吴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庆执民字第27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吴某。王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案,庆元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2日作出的(2012)丽庆民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吴某归还申请执行人王某抚养费人民币5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某尚欠申请执行人王某纠纷款5000元一时无法执结,本案可终结执行。此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的执行机构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丽庆执民字第27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名执行员 吴长松执行员 毛根长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瑞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