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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鱼执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肖浣明请执行翟耀辉、柳州双力仪表有限公司一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浣明,翟耀辉,柳州双力仪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鱼执字第763号申请执行人肖浣明。委托代理人罗健文。被执行人翟耀辉。被执行人柳州双力仪表有限公司,地址:柳州市柳石路398号。法定代表人陈斯棋。本院在执行肖浣明申请执行翟耀辉、柳州双力仪表有限公司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翟耀辉主动交纳了部分执行款项,因目前被执行方尚未有偿还能力,申请人肖浣明申请就得款部分先行结案,本案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肖浣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鱼民初(一)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翟耀辉、柳州双力仪表有限公司的(2014)鱼执字第763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大光审 判 员  严敬军代理审判员  龚 明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汪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