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民初字第050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黄春峰与杨大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春峰,杨大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5023号原告:黄春峰,男,1982年6月14日出生。被告:杨大玲,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春峰诉被告杨大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春峰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春峰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春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