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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执字第068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李茹意与被执行人杨雷、胡丽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茹意,杨雷,胡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云执字第0684-1号申请执行人李茹意。被执行人杨雷。被执行人胡丽丽。申请执行人李茹意与被执行人杨雷、胡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云民初字第09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551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雷、胡丽丽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告知书。2、本院依法向徐州市各大银行查询了被执行人杨雷、胡丽丽的银行存款信息,杨雷有银行存款4392元,并依法扣划至本院,其中2227作为执行费予以交纳,另2165元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李茹意。3、本院依法向徐州市产权登记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杨雷、胡丽丽的房产信息,被执行人杨雷名下登记有位于徐州市爱国巷17号房屋一套,本院依法对该房屋进行了查封,且该房屋已拆迁,本院无法处理。4、本院依法向徐州市车管所查询了被执行人杨雷、胡丽丽的车辆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雷、胡丽丽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云民初字第09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祖庆锋执行员  刘卫东执行员  侍 玮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钱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