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都江民初字第267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都江堰市蓉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与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江堰市蓉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江民初字第2676号原告都江堰市蓉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都江堰市顺城街。法定代表人林正茂,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贵,系公司员工。被告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三多里3号法定代表人李显之,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都江堰市蓉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都江堰市蓉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都江堰市蓉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江堰市蓉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原告都江堰市蓉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丹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雷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