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环执字第819-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刘丽华与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环执字第819-2号申请执行人刘丽华,女。被执行人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2014)威环商初字第27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40000元,其中1300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威环商初字第27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8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斌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东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