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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衢龙小商初字第25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浙江唯佳生物饲料有限公司与王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唯佳生物饲料有限公司,王林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衢龙小商初字第256-1号原告浙江唯佳生物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志慧。委托代理人汪争誉。被告王林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唯佳生物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唯佳生物饲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在自愿基础上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唯佳生物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18元,减半收取4259元,保全申请费2920元,合计7179元,由原告浙江唯佳生物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高 剑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叶肖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