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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玉民初字第341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玉民初字第3416号原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丽颖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单春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