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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非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郑太星、方水连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郑太星,方水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非执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林杭英,局长。被执行人郑太星,男,1977年9月2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方水连,女,1979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郑太星、方水连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的(2014)武执审字第29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15710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武非执字第2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浩审 判 员  刘永雄代理审判员  钟伟昭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邓宝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