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民初字0143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马某与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民初字01434号原告马某,农民。被告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公告送达费303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孙敬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