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初字第863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世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世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8639号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德惠市。被告赵世印,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世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处分。原告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卢清贵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邵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