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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郁法执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与陈洲明、欧建明、欧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云郁法执字第2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住所地:郁南县都城镇江滨中路*号。负责人邓家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洲明,男,汉族,1981年5月7日出生,住郁南县。被执行人欧建明,男,汉族,1979年11月22日出生,住郁南县。被执行人欧建平,男,汉族,1967年12月19日出生,住郁南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洲明、欧建明、欧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的(2014)云郁法建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洲明有属其所有的粤WV0***号江淮牌小型汽车一辆可供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云郁法执字第298-1号执行裁定书,对该车档案予以查封。另查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中国银行云浮郁南支行、均无存款;查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无发现被执行人的证券股票登记情况;查郁南县房地产管理局、郁南县国土资源局、郁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亦无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4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表示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云郁法执字第2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涛审判员 陈树强审判员 黄伟成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建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