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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执审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罗国宁、丁华英计生行政征收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罗国宁,丁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杭执审字第620号申请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注册地址上杭县临江镇北大路12号,现地址上杭县城区二环路金秋大厦四楼。代码:00411402-1。法定代表人何永生,局长。被执行人罗国宁,男,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丁华英,女,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申请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杭人口计生征决字(2014)第201-2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2月28日以被执行人罗国宁、丁华英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多生育一个子女为由,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了杭人口计生征决字(2014)第201-2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该决定的内容是对被执行人罗国宁、丁华英征收社会抚养费49520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罗国宁、丁华英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于2014年2月28日送达给被执行人罗国宁、丁华英,被执行人未依法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6月23日依法送达了《社会抚养费催告通知书》,申请人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罗国宁、丁华英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由于被执行人罗国宁、丁华英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罗国宁、丁华英必须立即将欠缴的社会抚养费49520元自觉交到上杭县人民法院。三、被执行人罗国宁、丁华英如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明审判员  胡绍清审判员  廖周玲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廖小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