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深福法刑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唐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深福法刑初字第66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阳,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在本市无固定住所。曾因吸毒于2010年6月15日、2011年2月16日分别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6月24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1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3月26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3年10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分别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3年12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9日被逮捕。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检刑诉(2014)1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阳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分别指派检察员李然、向心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阳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公诉机关补充侦查,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唐阳与许某(绰号“乐乐”)通过电话联系,双方谈好以人民币1200元交易毒品冰毒。当日6时许,唐阳骑着摩托车来到交易地点本市福田区水围村水围文化广场旗杆处与许某见面后,要求许坐上摩托车,让许将人民币1200元放入其裤袋内并拿走所交易的冰毒。此时,民警上前表明警察身份实施抓捕。被告人唐阳见状,即骑着摩托车载着许某逃跑,期间将许某拉下摩托车。当被告人唐阳逃至本市福田区水围七街附近弃车继续逃跑,后被水围村治保队员拦住,被告人唐阳即掏出折叠刀反抗,随后被抓获。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唐阳身上缴获毒品冰毒一包(重4.69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唐阳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唐阳当庭否认控罪,称没有打电话联系过乐乐贩卖毒品,是阿文让其骑摩托车去接乐乐吃宵夜;自己身上并没有毒品;在公安机关被刑讯逼供,有罪供述不实。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6日凌晨0时许,许某(绰号“乐乐”)向公安机关举报贩毒分子“小洋”(即被告人唐阳)并表示愿意配合抓捕。经公安人员安排,当日凌晨1时许,许某拨打唐阳的电话购买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双方谈好共计人民币1200元(每克人民币240元)并约好交易地点。当日6时许,唐阳骑着摩托车来到约定地点——本市福田区水围村水围文化广场旗杆处与许某见面后,要求许某坐上摩托车,让许某将人民币1200元放入其裤袋内并拿走所交易的甲基苯丙胺。此时,伏击民警上前表明警察身份并实施抓捕。唐阳见状即驾驶摩托车载着许某加速逃跑,途中将许某踢下摩托车。唐阳逃至水围七街附近时弃车继续逃跑,后被水围村治保队员拦住,唐阳掏出折叠刀抗拒抓捕,后被制服并送往医院救治。公安人员从唐阳身上缴获毒品一包(净重4.6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许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称其向公安机关举报小洋(经辨认为被告人唐阳,电话号码158…0027)长期贩卖毒品,其朋友曾向小洋购买过毒品。2013年10月26日1时40分许,其拨打小洋的电话称要购买5可冰毒,他答应并称每克240克,共1200元,让其到水围村文化广场旗杆处交易(谈话期间其打开了手机免提,在场民警都听见了),民警亦进行准备工作。5时16分许,对方打电话过来,因民警尚未准备好,遂让其不要接听电话。此后,其在水围文化广场旁的警察车上给对方电话称喝多了,现赶往交易地点。其在旗杆处等着,民警则在一旁埋伏。6时许,贩毒男子骑摩托车过来,让其上车并称冰毒在裤子口袋里,让其自己从口袋拿出来并将1200元放进去。民警围上来准备抓捕,贩毒男子见状质问其并加速逃跑。途中,该男子见民警围上来而其拉着他的衣服,遂将其踢下车。其因拉着摩托车,还被拖行了数米,后被送往医院救治。2、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称其是治保队员,2013年10月底某日,其与同事在水围村巡逻时见一男子骑摩托车逃跑,后面有人骑摩托车拉着警报追赶。该男子持刀挥向其等抓捕人员,其趁机用棍子将他手中的刀打掉,众人将之制服,后送往医院救治。其对唐阳进行了辨认。3、证人朱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称其当时与同事陈某一同巡逻,陈某持棍将该男子手中的刀打掉,后其等将该男子制服。该男子的头部流血,后被送往医院。4、证人代某的证言。称唐阳系其前男友,涉案手机号码(158…0027)是唐阳使用的号码。5、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10月26日,公安机关接许某的举报后进行安排部署,由许某当面拨打贩毒分子小洋的电话并提出购买5克冰毒,双方谈好每克240元,共计1200元,约定在水围村文化广场旗杆处交易,民警在一旁伏击。当日6时许,一男子骑摩托车拉着许某开走,民警上前表明警察身份,但该男子加速逃窜,民警立即追赶。途中,该男子将许某从车上踢下来,后弃车逃跑。后数名治保队员将该男子拦住,该男子持刀抗拒后被打倒在地,民警遂将该男子制服并送往医院救治,后在该男子裤袋中查获疑似毒品。6、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许某称已伤愈,但无法提供病历,警方亦未能调取相关治疗记录以进行伤情鉴定;公安人员系依法讯问被告人;无法对毒品包装袋提取有比对价值的指纹。7、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人员在福田区人民医院对唐阳进行人身搜查,当场从其身上缴获一包白色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毒品;毒品及匕首均已扣押。8、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实被告人唐阳的违法犯罪前科情况。9、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实唐阳经现场检测MET反应呈阳性,后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戒毒二年。10、疑似毒品收条、检验报告。证实缴获的白色固体晶体净重4.6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1、入所体检表。显示唐阳入所时体检正常。12、唐阳通话清单。显示被告人唐阳的手机与许某的手机在案发期间有多次通话记录。13、被告人唐阳的供述、辨认笔录。称:2013年10月26日1时许,乐乐打电话(158…0027)向其(号码188…5750)购买5克冰毒,每克240元,共1200元。其让一旁的朋友阿文与乐乐谈好并约定拿货后在水围村文化广场旗杆处交易。当日5时许,阿文称拿到冰毒了,其遂打电话给乐乐,但乐乐没有接听。6时许,乐乐打电话称已到约定地点,其遂骑摩托车赶到上述地点并见到乐乐。其让乐乐坐上摩托车,当其驾车往南走经过十字路口时有人表明警察身份并拦截,其担心被抓遂加大油门往西逃跑,警车鸣笛追赶。其嫌乐乐坐在后面阻碍其逃跑,在逃至深圳教育国际交流学院门前时将乐乐拉下车。逃至水围七街时,其弃车逃跑,后被警察追上。其掏出折叠刀乱晃,此时又过来几名治保队员,后治保队员从后面持棍将其打倒在地(头部和左右手都被打伤)。警察见其未反抗,遂上前抓捕并将其送至医院救治,后民警在其身上查获一包冰毒。其称,冰毒是阿文给其的,本来其是介绍阿文去做这单生意的,但阿文让其去接乐乐并进行交易,手机在逃跑过程中丢了。其承认10月23日曾吸食过毒品。后称,其接到乐乐购买毒品的电话,但其没做,而是把电话给了朋友阿文,让阿文与乐乐谈。后阿文让其帮忙到水围村文化广场接乐乐,其见到乐乐后用摩托车准备带乐乐去水围五街,后被警察抓获。其不知道民警为何会在其身上搜出毒品,怀疑是阿文放在其身上的,不知道阿文身在何处。其对涉案毒品、匕首进行了辨认。1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唐阳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经查,证人许某的证言、公安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等可以相互印证,证实唐阳向许某贩卖毒品的事实及经过,有关书证、物证也证实从唐阳身上缴获涉案毒品,还有通话记录等予以佐证。唐阳归案后也曾对贩卖毒品的事实做过相应供述,该供述内容与上述证据能够印证一致。上述事实清楚,足以认定。被告人唐阳否认控罪的当庭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亦与经查证属实的多份证据相矛盾,不予采信。现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唐阳所受损伤为其在抗拒抓捕过程中所形成,事后立即被民警送往医院救治,该伤情与其在侦查机关所做有罪供述之间并无关联,不影响其自白的任意性,故其否认之前所做有罪供述的辩解,亦不予采信。被告人唐阳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系累犯,同时构成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涉案的毒品依法交公安机关销毁;缴获的匕首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超人民陪审员  罗祝红人民陪审员  朱 蕾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华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1页,共10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