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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初字第244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海民初字第2442号原告陈某甲,女,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现居住于福建省仙游县。委托代理人李明献,福建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乙,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郭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明献、被告陈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原、被告是通过自由恋爱结婚的,1995年6月15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6年2月16日原、被告生有一子(名为陈某丙),现已满18周岁。婚后原、被告均有自己的固定工作,生活美满幸福。但2009.10开始被告沉迷于股票,之后原、被告的美满的生活就被打破了。被告沉迷于股票,原告多次对被告苦口婆心劝说,但是被告还是一意孤行,放弃海员工作不做,四处借款,用于股票投资,亏损严重,债台高筑。因被告放弃工作不顾家庭又沉迷股票,原告就好言相劝,却被被告动手殴打,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一、依法判准原、被告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乙答辩称,其投资股票属于融资手段并非赌博,原告所陈述的家暴并不存在,且由于目前尚欠债务,仅从事海员工作收入无法偿还债务,故仍从事股票投资,夫妻双方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在集美学习时双方相识并相恋,1995年6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6年2月16日原、被告生有一子陈今令。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因被告近年来从事股票投资失利,导致被告尚欠外债,原告曾为被告偿还因股票投资而欠的外债,被告于2013年10月30日写下一份保证书,保证其不再进行股票投资,但被告其后仍进行股票投资,原告要求被告停止股票投资,但被告不同意,故而双方产生矛盾。因原、被告双方协商离婚未果,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保证书,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于1995年起自行相识并相恋,充分了解后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尚好,婚后育有一子。现由于原、被告双方对投资股票持不同意见而引发夫妻之间的矛盾。但原、被告双方只要互谅互让,共同协商妥善处理家庭理财事务,共同关心家庭、子女,夫妻是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主张被告投资股票系赌博,但被告从事的证券交易系合法投资行为,仅是股票交易风险大而已,原、被告双方应就该收益与风险进行协商,共同处理家庭财务问题,故原告主张被告有赌博行为,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且原告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以原告要求离婚等诉求,本院不予支持。股票投资系高收益与高风险并存之行为,被告对此应与原告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才能夫妻共同面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而不应固执己见,造成夫妻矛盾。综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陈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静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馨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