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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山西摩天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朱瑞生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摩天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朱瑞生,王永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536号原告山西摩天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五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都学军,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委托代理人路艳飞,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朱瑞生,男,汉族,住址:武汉市洪山区。委托代理人李晋莲,山西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林海,山西权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王永田,男,汉族,住址:河南省郸城县。委托代理人王广新,男,汉族,住址:山东省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摩天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朱瑞生及第三人王永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摩天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摩天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已调解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摩天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西摩天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任文芳审判员  张东法审判员  张红英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韩玉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