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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刑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刘磊磊盗窃罪收监执行决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2014)西刑执字第00001号罪犯刘某某,男,1995年12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西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9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取保候审。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了(2014)西刑执字第00041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罪犯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交付执行中,西乡县司法局以罪犯刘某某私自外出,脱离监管,严重违反缓刑期间监管规定为由,建议对刘某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六个月。经查,罪犯刘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没有向缓刑执行机关履行任何请假手续便私自外出,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其行为已严重违反缓刑监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刘某某收监执行。审判长  肖剑明审判员  王友兰审判员  彭延华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潇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