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3498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黎春勇抢劫罪、抢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黎春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3498号罪犯黎春勇,男,1989年9月9日出生,土家族,出生地贵州省铜仁地区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4日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春勇犯抢劫罪、抢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黎春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浙江省绍兴市绍兴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本院于2012年9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黎春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9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黎春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2次;2012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5月获得表扬;已缴清罚金4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黎春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全部履行财产刑,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黎春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一日(刑期执行至2014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