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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迎民保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刘慧子与安庆市中德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慧子,安庆市中德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迎民保字第00349号申请人刘慧子,女,1991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申请人安庆市中德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法定代表人姚柱中,经理。申请人刘慧子与被申请人安庆市中德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安庆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30日以宜劳人仲案(2014)163号《关于提交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函》向本院提交申请人刘慧子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庆市中德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价值5760.7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慧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庆市中德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60.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 志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汪大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