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0604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于×1与于×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1,于×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06042号原告于×1,女,1977年9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学仲,男,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2,男,1974年11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于×1诉被告于×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1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1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1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查金枝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