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平民初字第0604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于×1与于×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1,于×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06042号原告于×1,女,1977年9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学仲,男,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2,男,1974年11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于×1诉被告于×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1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1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1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查金枝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