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沧执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刘建红与曹鑫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红,曹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沧执字第395号申请执行人刘建红。被执行人曹鑫。申请人刘建红与被执行人曹鑫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执行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法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经合议,裁定如下: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清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世林审判员 朱秀刚陪审员 年兴国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常殿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