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榕刑执字第631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余美霞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榕刑执字第6314号罪犯余美霞,女,1975年5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景德镇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七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4日作出(2010)榕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美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余美霞人民币500元,作为罚金上缴国库,继续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9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193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榕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第四项对余美霞的判决部分,上诉人余美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9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余美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获得监狱表扬,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余美霞本次缴纳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余美霞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余美霞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余美霞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美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次缴纳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8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青代理审判员 叶道伟代理审判员 林星星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超 更多数据: